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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