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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李*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甲抚养费纠纷一案,2015年8月31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法定代理人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李*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诉称,李*某父母因家庭矛盾生气,父亲李*甲离开家后对李*某不尽父亲责任,不支付抚养费,导致李*某生活困难。李*某向父亲索要抚养费无果,故提起诉讼,要求李*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18周岁止。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未到庭,亦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某父母李*甲与田某某1997年5月22日结婚。2005年11月27日生一女,取名李*某。近年来,李*某父母因家务琐事生气,李*甲离开家后未对李*某尽抚养义务,李*某向其追要抚养费无果,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上述事实,由李某某提供的其身份证、户口本、父母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甲离家后应对李*某尽抚养义务,其未尽抚养义务是违法婚姻法的,故对李*某要求李*甲支付抚养费的要求予以部分支持。考虑李*某的生活教育需要与李*甲目前的收入生活状况,酌定以5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李*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次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李*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

二、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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