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诉被告许昌**械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许昌**械厂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该主体不存在,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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