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王某某诉被告李*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王某某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王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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