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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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