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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甲与被告魏*乙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甲与被告魏*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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