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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均系再婚。原、被告结婚时原告有一子才15岁,因被告常年打工在外,其子的衣食住行日常生活全由原告精心照料,现已长大成人,娶妻生子。由于被告心胸狭窄,猜疑心重,又不善沟通,二人长因生活小事吵架生气,使本就缺乏感情基础的夫妻关系产生裂痕而日益加深。近段时间来,被告又常因家务琐事与原告生气,原告感到共同生活无望,经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无果,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家庭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后登记结婚,经过充分了解建立婚姻关系,夫妻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在长达十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答辩被告为了家庭幸福经常外出打工,家庭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生活中对原告是有求必应,原告在家迎来送往礼数较多,被告总是把挣来的钱交由原告掌管。因被告夫妻未共同生育子女,被告还为原告购买人身商业保险一份,至今已缴费10年保费达2万元,并为原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每年标准200元至今也已交5年(其他大部分村民都是100元的标准),其他生活上的开销被告从不过问。原告比被告年少,从心理上总有一种愧对感,各方面尽量满足原告的要求。原告诉称被告“心胸狭窄,猜疑心重,不善沟通”更是对被告良苦用心的曲解,被告经常在外务工,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和原告交流较少,但当下很多妻子在家照看家里丈夫在外务工打拼的社会现实非被告个人能力所能改变。即便是这样,被告也已认识到这种生活给夫妻关系带来了危害,试图从精神上更多的去关心爱护原告,可能因被告文化水平有限、表达方式欠妥,让原告产生错觉,被告会在今后的生活中积极改正,但被告对原告的赤诚丝毫未减。夫妻一场不易,被告夫妻双方婚姻已长达10年之久,生活中有苦有乐。现在被告也已深知精神需求的重要,决心在今后的生活中特别是在感情上给予原告更多慰藉。综上所述,被告认为:被告夫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根本未破裂,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16年1月22日(2005年农历腊月二十三),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2月1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告与前妻所生儿子胡**随原、被告共同生活至今,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曾因家务琐事生气。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原、被告均应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双方虽因家务琐事曾经生气,但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社会的稳定,原告陈某某要求离婚,理由不当,证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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