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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焦作煤业**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焦作煤业**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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