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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三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三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96元,全额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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