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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