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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与岳晓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牛**与被上诉人岳晓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岳晓果一审请求依法判令:1、牛**偿还借款10万元。2、诉讼费由牛**承担。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卫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牛**及委托代理人李**、樊**,被上诉人岳晓果的委托代理人聂*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5日,牛**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从岳晓果处借款100000元,并为岳晓果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为:“今借岳晓果现金100000元(壹拾万元整),借款人:牛**,2013年9月5日”。后经岳晓果催要,牛**对该笔借款至今未还,双方形成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牛**、岳晓果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牛**向岳晓果借款后本应及时偿还,因牛**拖欠借款不还致使双方形成纠纷,对此纠纷的形成,牛**应负全部责任。故与中国要求牛**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岳晓果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牛**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能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岳晓果之诉请。理由是: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牛**与岳晓果之间,没有发生实际民间借贷行为。虽然牛**书写有所谓字据,但是,该字据从内容上看,实际为一份借款合同,仅仅是对双方借款意愿的记载。该借款合同并没有得到切实履行,岳晓果根本没有把所谓10万元款项给付牛**。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双方的借贷约定因为没有实际出借款项而没有生效。2、本案真实情况是,牛**与岳晓果根本就素不相识。因牛**临时遇到资金紧张,在朋友的介绍下,才起意拟用高利贷解困。朋友说有一个叫“岳晓果”(即被上诉人)的人可以给牛**解决5万元的资金,但是,连本带息要还10万元。出于对朋友的信任,牛**就先行出具字据一份给朋友转交与岳晓果,以期待款项到位后救急。左等右等,资金没有等到,等到的却是法院的传票。并且,岳晓果也不具备向牛**出借10万元巨额款项的能力:岳晓果79年生人,属于无业,不可能在身上或家里随时存放有10万元的现金。若真是给牛**出借的话,必然会有银行取现或转款的凭证。但是这些都没有,一审法院硬是认定借款事实成立。如此判决,于法无据,且不符合客观实际。

二、本案一审程序违法,且审理过程明显不公正。牛**在开庭当日,即按时到达卫**院院内,因不懂法院的规矩,就在牛**走到法庭门口并准备推门进入时,隔壁有人出来说里面正在开庭。牛**不明情况,就在门口候着。约20分钟侯,里面出来一人(后来知道是主审法官)问牛**是谁?并把牛**带到办公室问话。当时的问话没有笔录,只是问牛**的姓名及字据是否为本人所写?牛**如实回答。后来就说没有事了让牛**回去。牛**认为,不能因为牛**没有当即推门进入,就按牛**缺席。更何况,主审法官还跟牛**面对面谈话了,并询问了案件的相关事实情节。之所以说不公正,是因为:一审法院在明知牛**己经到场的情况下,仅就字据的签名询问而不是全面了解案情。既然是审理案件,就应当对案情全面了解,才能满足程序公正的法律基本要求。

被上诉人辩称

岳晓果辩称,岳晓果将10万元借给牛**时牛**出具的借条,现在说岳晓果没有给牛**钱与事实不符。如果牛**出具借条后没有拿到钱为什么不行使撤销权或要回借条。且一审庭审后牛**还找岳晓果的代理人协商还款事宜。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结果公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牛**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牛**向岳晓果借贷10万元的事实有牛**出具的借条为证。现牛**称岳晓果没有出借能力、其没有从岳晓果处借贷10万元的上诉理由,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不能抗辩岳晓果持有的债权凭证。故牛**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牛**没有按照一审法院通知的时间参加庭审,一审法院依法按期开庭,发回法律规定。故牛**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2300元,由上诉人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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