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张**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张**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县支行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张**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中国农**县支行撤回对被申请人张**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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