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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诉被告杨*甲同居关系财产与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谈相识,也未举办结婚仪式便开始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常为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甚至动手殴打、辱骂原告。原告对被告早已心灰意冷,再无夫妻感情。从2013年7月分居至今。在共同生活期间,××××年××月××日生育一子杨**,在2015年之前都是由原告抚养,之后由被告抚养。现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孩子抚养费,原告个人财产与应得共同财产原告自愿放弃。

被告杨*甲无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后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杨*甲此前有婚史,并生育有一女杨*丙,2000年2月22日生。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杨*乙,现跟随被告生活。近年来,原告认为原被告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甚至殴打、辱骂原告。因此原告对被告心灰意冷,双方从2014年7月分居至今。原告遂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可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对此不予受理。抚养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和也是父母的义务。原、被告所生一子杨*乙现跟随被告生活,本照着不改变子女生活环境的原则,以由被告继续抚养为宜。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子女抚养费用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告自愿放弃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之子杨*乙由被告杨*甲抚养;

原告史*有探望杨**的权利,探望时被告杨**应给予必要的便利。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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