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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与高*、董**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鲁*诉被告高*、董**、董*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巴起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周**,被告高*、董**、董*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鲁*诉称:我与被告董*甲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3月2日订婚,我方给付被告方彩礼58000元,礼品若干。后来双方对结婚意见不合,我与董*甲无法继续交往。但是被告不愿意退还彩礼,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58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高*、董**、董*乙辩称,原告交给被告的彩礼是56000元,另外2000元是写酒钱。现在他们起诉到法院,我们只愿意退还20000元彩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日,原告鲁*与被告董*甲订婚,原告方给付被告方彩礼56000元,敬酒钱2000元。后因商定婚期发生矛盾,原告要求解除婚约,起诉被告返还彩礼58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约是民间习俗,现在婚约解除,被告没有法定的理由占有彩礼。被告应当返还彩礼56000元。敬酒款2000元属于礼尚往来,不应返还。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高*、董**、董*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鲁*彩礼款56000元;

二、驳回原告鲁*的其他诉讼清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625元由被告高*、董**、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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