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河南爱**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2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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