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曹*诉被告段某甲、段**、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曹*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曹*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刘*、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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