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阳光财产**阳中心支公司、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阳光财产**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