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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荆**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一初字第1910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为,审理中被告荆**对原告荆**的主体身份提出异议。原告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到庭对其诉讼予以确认,代理人也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诉状为原告荆**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据。对原告荆**的起诉该院不予处理,待有证据后可另案起诉。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荆**,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荆**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荆**上诉称,上诉人荆**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与开庭审理,其授权牛*作为委托代理人,并向一审法院出具了完备的委托代理手续,一审法院未予认可有误。其一,在普通民事案件审理中,我国法律并没有要求当事人必须到庭的规定;其二,上诉人荆**的身份证、委托书已向一审法院提供。并提交视频音像资料证明合法身份。另外,由于该财产的权属争议涉及牛*,牛*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审法院应该告知牛*参与诉讼,但是,牛*申请参加诉讼,一审也没有考虑,直接裁定驳回荆**的起诉。牛*作为荆**的委托代理人,有相关光盘为证据,且即使认定牛*没有代理权,应该按照撤诉处理,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切实保护荆**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荆**辩称,其对荆**及委托代理人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荆**的代理人在一审中已明确表示,起诉状上荆**的名字是牛*写的。上诉状上荆**的名字与委托书上的名字显然也非一人所写,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上诉并非荆**的真实意思表示。荆**已十几年未与家人联系,在本案起诉前,也未与家人沟通。荆**与代理人牛*系离婚夫妻,双方已因经济问题产生严重矛盾,荆**即使委托代理人也不可能委托牛*。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荆**的委托代理人牛*未能说明荆**在国内外的真实的具体住所。上诉人荆**提交视频资料一份,证明其授权牛*为委托代理人是真实合法的。被上诉人荆**对该视频资料的真实性有异议,荆**认为看不出视频资料的图像是荆**本人。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荆**对荆**的诉讼主体资格异议,荆**的委托代理人牛*不能说明荆**在国内外的真实的具体住所,虽然在二审中荆**提交了一份视频资料,但荆**对该视频资料的真实性有异议,且该视频资料,也不能完全证明荆**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行为合法有效。荆**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合法,故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荆**所称该财产的权属争议涉及牛*,牛*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审法院应告知牛*参与诉讼,牛*申请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未准许,程序有误。由于本案中荆**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合法,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荆**所称即使认定牛*没有代理权,应该按照撤诉处理,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因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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