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蒲**限公司与郑州**限公司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新蒲**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蒲公司)不服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2015)郑**第101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新**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2015)郑**第101号裁定书中列明的新**司委托代理人刘**和泰**司委托代理人苏*均系仲裁期间的代理人,并非执行异议期间的代理人,郑**院未尽到基本审查义务,事实不清;2、仲裁庭作出裁决严重超出法定期限,首席仲裁员在作出裁决时已不具备仲裁员资格,仲裁程序违法;3、泰**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裁决所依据的11份民事调解书,为泰**司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得来,仲裁庭故意偏袒另一方,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请求撤销(2015)郑**第101号裁定。

本院查明

郑**院经审查查明:泰**司与新**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郑**委员会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3)郑仲裁字第363号裁决书,裁决:1、新**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司交付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施工合同合作承包补充协议》约定的“江南戎居”项目完整的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资料一套;2、新**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司开具已付工程款发票;3、新**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司赔偿损失120万元;4、驳回泰**司其他仲裁请求;5、本案仲裁费110078元,由泰**司承担60078元,新**司承担50000元。

泰**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郑**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新**司以仲裁严重超期审理、仲裁庭组成违法,裁决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仲裁庭有意偏袒另一方、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当事人恶意串通得来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郑**院提出不予执行(2013)郑仲裁字第363号裁决书的申请。

为了解本案的仲裁程序问题,郑**委员会于2015年7月20日向郑州中院复函作出如下情况说明:一、关于审理超期问题:有以下原因:1、由于泰**司在(2011)郑仲裁字第258号案件仲裁程序中提起反请求超期,仲裁庭未予受理另行立案后形成本案,本案与(2011)郑仲裁字第258号案件属关联案件,须以(2011)郑仲裁字第258号案件查明事实为前提;2、由于原仲裁秘书休产假等个人原因,存在更换仲裁秘书情况;3、(2011)郑仲裁字第258号案件经过2011年9月26日、11月25日、12月7日、12月8日、2013年3月11日、5月13日、2014年5月26日开庭审理,于2011年12月12日启动鉴定程序,2012年9月12日、12月24日、2013年1月23日进行了现场勘查,于2012年4月28日、9月10日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质证;4、受上述案件审理进度的限制,本案经2011年12月8日、2013年3月11日、2014年5月26日开庭审理;5、在本案审理程序中,新**司于2013年12月26日提交回避申请书,申请首席仲裁员赵**回避;6、本案最后一次开庭后,首席仲裁员赵**因手臂骨折住院治疗一段时间;7、为稳妥处理两案,郑**委员会于2014年8月15日召开了专家论证会;8、两案审理期间,应双方请求仲裁庭对两案一并进行了多次调解。二、关于仲裁员身份情况,本案首席仲裁员赵**系第三届郑**委员会仲裁员,郑**委员会于2014年6月4日进行换届组成第四届郑**委员会,赵**未被续聘为仲裁员,根据《最**法院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决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该裁决书批复》(法*(1998)21号)的规定,不影响赵**在此前已合法成立的仲裁庭的案件审理工作。

郑**院审查认为,本案仲裁庭超期审理均因客观原因造成,且超期审理是为了审查案件需要,仲裁庭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超期审理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并无实质影响,不能以此认定仲裁程序违法。新的仲裁员名册中没有赵**的名字,说明仲裁机构不再聘任赵**为仲裁员,但这只能约束仲裁机构以后审理的案件,不影响赵**在此前已合法成立的仲裁庭中的案件审理工作,其在该仲裁庭作出的(2013)郑仲裁字第363号裁决书上签字有效。遂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郑**第101号裁定,驳回了新**司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院(2015)郑**第101号裁定中列明的新**司委托代理人刘**和泰**司委托代理人苏*均系仲裁期间的委托代理人,并非执行异议期间的委托代理人,属郑**院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5)郑**第101号裁定,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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