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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毛**、河南鸿**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毛**、河南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公司)、许昌鸿**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毛**的委托代理人蔡**、被上诉人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诉讼费3350元,退还上诉人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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