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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丁某某、赵*、赵**、杨*、赵*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赵*、赵**、杨*、赵*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张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赵*、赵**、杨*、赵*及其辩护人孙**、贾**、李**、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赵*、赵**、杨*、赵*五人酒后在长葛市鼎鼎红酒吧门口无故对被害人杨**、杨*甲、刘*乙三人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杨*甲的伤害程度均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赵*、赵**、杨*、赵*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赵**、杨*、赵*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赵*、赵**、杨*、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孙**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不是造成二被害人轻微伤的直接致害人,且被告人赵*系从犯,主观恶性小,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二被害人,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赵*处以缓刑。

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贾**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某系从犯,主观恶性小,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无前科,案发后积极赔偿二被害人,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赵*某处以缓刑。

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从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二被害人,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杨*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从犯,无前科,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二被害人,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赵**以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赵*、赵**、杨*、赵*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杨严某、杨*甲、刘*乙陈述,证人朱*某证言,刑事照片及西装、鉴定委托书、(长)公(伤)鉴(法医)字(2015)1032、103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五被告人与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谅解书、收到条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赵*、赵**、杨*、赵*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赵*、赵**、杨*、赵*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的辩护人提出的赵*不是造成二被害人轻微伤的直接致害人,结合本案证据,赵*虽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但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对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也起到了帮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赵**、杨*、赵*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赵*、赵**、杨*、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赵*、赵**、杨*、赵*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丁某某、赵*、赵**、杨*、赵*犯罪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评估意见,本院认为对被告人丁某某、赵*、赵**、杨*、赵*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赵**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杨**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赵**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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