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耿**因与上诉人河**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耿**、河南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耿**与上诉人河**发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中**有限公司、耿**撤回上诉;
三、准许耿**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耿**负担25元,河南中**有限公司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