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任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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