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八丰**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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