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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限公司与安徽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临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有限公司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670元,由原告临**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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