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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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