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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中国人民财**市禹会区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国伟诉被告王*、怀远**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市禹会区支公司、中国平**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王*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前期医疗费用共计50769.4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市禹会区支公司、被告中国平**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非医保部分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负担(变更后)。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怀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2日13时45分,王*驾驶登记所有人为怀远**有限公司的皖C×××××/皖C×××××挂号车途经G60(沪昆高速公路)往上海方向138公里+900米处,车辆冲破中央隔离带分别与江西方向行驶车道内的由肖**驾驶的浙A×××××号车和由李**驾驶的浙F×××××号车发生碰撞,继而浙F×××××号车起火燃烧,造成李**(浙A×××××号车乘员)当场死亡,肖**、李**、邹**(浙A×××××号车乘员)、王**(浙F×××××号车乘员)受伤、三车及路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浙江省公安**嘉兴支队一大队认定,王*负事故全部责任,余人无责任。另查明:皖C×××××/皖C×××××挂号在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区支公司投保交强险1份,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2份(限额100万元和限额5万元各1份),浙A×××××号车投保交强险于中国平**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王**因交通事故伤已产生医疗费50769.40元。案外人李**放弃要求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区支公司、中国平**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交强险医疗费限额的赔偿。本院据上述事实,确定原告王**损失的前期医疗费50769.40元,由被告中国平**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医疗费限额项下赔偿1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区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项下赔偿10000元,不足部分39769.40元,由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区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区支公司合计赔偿原告王**49769.4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市禹会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49769.40元;

二、被告中国平**司温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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