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仲*财、仲*兴诉被告郎建国、阳光财**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仲*财、仲*兴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原告张*诉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巩义**机械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临安**限公司与安徽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刘**、刘*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沈**与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八丰**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新野县好风景家居生活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