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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仲宝兴与郎**、阳光财**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仲*财、仲*兴诉被告郎建国、阳光财**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仲*财、仲*兴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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