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石*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3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6年4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