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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闫某某等与刘某某、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某、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靳*甲、闫某某、陈某某、靳*乙、靳*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刘某某、张某某均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少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二上诉人未在上诉期内缴纳上诉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张某某均未在上诉期内缴纳上诉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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