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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河南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于2015年8月21日向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南中**限公司付清剩余工程款25000元。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2月4日做出(2015)瀍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河南中**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焦春艳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中**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诉讼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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