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栾**与河南**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诉被告**河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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