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诉被告**河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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