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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河南**有限公司、马**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案原审被告)马根福、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浮称意、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7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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