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洛阳**有限公司、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新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案受理费25355元,减半收取12677.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