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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林**因与被上诉人寇**、原审被告郑州四和万顺汽**限责任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与被上诉人寇**、原审被告郑州四和万顺汽**限责任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5)源民三初字第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林*立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林*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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