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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