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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与被上诉人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卢**,被上诉人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上诉人吕**已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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