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与被上诉人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卢**,被上诉人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上诉人吕**已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