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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丽诉李冬冬离婚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李*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系在浙江打工期间认识的,2010年农历8月6日典礼同居生活,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一子李*乙,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本来感情不错,但因为小孩出生后我一直在家带孩子,被告长期外出打工,致使我们感情淡化,再加上我婆婆从中作梗,使我逐步没有了在这个家的位置。被告回来就找茬打我,并直言让我离开。2014年十月份我和被告生气、打架后,我离开被告家至今被告就没有和联系过,他家里人也不让我再回他们家。我和被告没有共同债权及债务,共同财产有婚后盖的过道房及院子,原主屋四间房子的装修。我个人财产有被子12条、电视机1台、冰箱1台、空调1台。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我认为与原告还有夫妻感情,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0年农历8月6日典礼同居生活,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一子李*乙,原、被告分居后一直随被告母亲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一致陈述及其他有关书证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要求与被告李*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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