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复议人浙江中**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执异字第13号执行裁定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浙江中**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执异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复议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浙江中**限公司以与执行法院经过沟通已就执行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浙江中**限公司在案件审查期间撤回复议申请是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浙江中**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