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漯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汪**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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