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陟**与被上**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陟**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6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67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陟**预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