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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红马农药厂王某某诉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需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原告焦作市红马农药厂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王某某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920525元,减半收取960262.5元,由原告焦作**厂负担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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