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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均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均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确刑初字第0024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田*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田*均,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

一、2014年2月25日上午,被告人田*均伙同彭**、彭**、张**、楚得运(上述四人均已判刑)在确山县李新店镇街南边明河桥北侧107国道边上,用假银元骗取以营运出租三轮车为业的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居民胡某某现金14900元。案发后,涉案赃款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胡某某。

二、2014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田*均伙同彭**、彭**、张**、楚得运在河南省扶沟县吕谭乡周庄路口,用假银元骗取以营运出租四轮代步车为业的扶**牧场居民石某某现金5000元。

三、2014年2月27日中午,被告人田*均伙同彭**、彭**、张**、楚得运在河南省临颍县城关镇南街村电厂附近,用假银元骗取以营运出租三轮车为业的临颍县城关镇居民杜某某现金50000元。

四、2014年3月4日上午,被告人田*均伙同彭**、彭**、张**、楚得运在河南省鄢陵县马栏镇城王村路口,用假银元骗取以营运出租三轮车为业的鄢陵县马栏镇郑庄村居民郑某某现金30000元。

五、2014年3月8日上午,被告人田*均伙同彭**、彭**、张**、楚得运在河南省尉氏县城南边的常王村附近,用假银元骗取以营运出租三轮车为业的尉氏县门楼任乡李家村一组居民侯某某现金10000元。

六、2014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田*均伙同彭**、彭**、张**、楚得运在河南省鄢陵县张桥乡苏墩村夏庄路口,用假银元骗取以营运出租三轮车为业的鄢陵县马栏镇议台村居民王某某现金6000元。

原判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涉案赃款79012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田*均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彭**、彭**、张**、楚得运的供述,被害人胡某某、石某某、杜某某、郑某某、侯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胡**、陈**、刘**等人证言,现场勘查、指认及辨认等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证明及户籍证明等。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确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田*均与同案人彭**、彭**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诈骗罪判处田*均犯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田*均及其辩护人认为田*均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原判量刑过重。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关证据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二审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2013年6、7月份,同案人彭**设计一套利用假银元进行诈骗的诈骗方法,并将诈骗方法传授给上诉人田*均及同案人彭**等人,随后组织田*均、彭**等人实施诈骗活动。在诈骗过程中,田*均扮演收购银元的人员,直接和被害人接触,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彭**扮演当地挖出银元的村民向被害人出售假银元,彭**扮演当地村民且乔装当地工作人员,作为中间人进一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涉案赃款79012元,同案人张*清退赔被害人损失12488元,同案楚得运退赔被害人损失24400元,以上合计被害人损失115900元已得到全部追回。

上述事实由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二审查证属实的上诉人田风均的供述、同案人彭**、彭**、张**、楚得运的供述、被害人胡某某等人的陈述及生效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关于上诉人田*均及其辩护人称田*均属从犯的意见。经查,田*均等人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行为均积极主动,田*均、彭**、彭**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田*均及其辩护人称田*均属从犯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彭**在犯意提起、传授犯罪方法及人员召集方面作用明显,田*均虽为主犯,但作用相对较小,量刑时可予以从轻考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田*均在一审宣判后积极全额缴纳2万元罚金,确有悔改表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本案具体情节,对田*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维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5)确刑初字第00246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田风均的定罪部分;

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5)确刑初字第00246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田风均的量刑部分;

上诉人田*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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