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田**、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刘**诉洛阳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李**、杨**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范**、范**、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国民诉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工商银行诉姚**判决书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崔*只诉被告王*、中国人**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均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州金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