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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陈**于2015年2月11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安**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费92200元及相应利息760.14元(暂计算至2015年2月11日,需支付至实际支付日)诉讼费用由安**公司承担。河南**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陈**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4日,陈**(乙方)与安**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劳务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新郑市丽珠水岸住宅小区2号楼暖通空调工程工程地点:新郑市人民路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1.丽珠水岸2号楼中央空调末端设备安装及调试(含设备吊装、设备配管、立管施工、阀门试验及安装、试压、冲洗、保温、系统调试验收等全部内容);2.所有穿墙洞开孔及封堵;所有施工用电缆、电线、配电箱等临时用电设施;施工用切割机、电焊机等施工机具;各种脚手架、梯子、施工平台等施工设施及帐篷等临时设施;安全帽、工作服、安全带、劳保鞋、手套、眼镜等劳保防护用品;包含现场垃圾清运费。3.包含施工范围内的所有人工费、机械费、辅材费、保险费等全部费用……第三条工程工期1.施工工期:15天(2013年11月10日-2013年11月25日)。……3.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的进度计划安排(包括新调整的进度计划)。4.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正常施工,工期相应顺延。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合格,达到《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要求。……第九条承包价格及包含的内容1.合同总价为:约十九万两千元(暂按320台计算,竣工时按实际施工的风机盘管数量据实结算,如不含设备配线按单价额扣除35元)。其中承包单价为:风机盘管600元/台,报价范围同本合同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2.样板间制作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正式进场后支付2万元。3.承包价格所包含的内容:承包金额已包含了交通费、保险费等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费用;4.如遇到合同外施工范围变更,双方另行协商变更价格。第十条结算办法及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按甲方初验合格后完工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后支付到承包额的95%,余款承包额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质保期为2年。第十一条施工验收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毕,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自检报告,通知验收;甲方应当及时对乙方施工成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作业;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竣工验收时,业主、监理等相关方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乙方应无偿维修,并承担由此导致甲方相关损失,不因先期已经甲方验收而减轻乙方责任。2.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施工人员签证为验收依据。3.因乙方造成的质量问题返工,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并承担其材料及人工费损失……。第十二条工艺要求及工程保修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其工艺水平达不到甲方要求,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整改,若3次达不到要求,甲方则有权解除劳务承包合同,并不予进行结算。2.保修范围、期限:两年3.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维修通知后按甲方要求内容和时间派人维修,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执行,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四条合同终止1.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本合同承包工程作业成果,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期满未发生质量问题,本合同即告终止。2.如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单方毁约,甲方给其3天时间考虑,如继续毁约,本合同自动终止,并不予进行结算。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日,陈**与安**公司又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2013年11月20日,陈**开始正式施工,2013年11月26日,安**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陈**支付了20000元人工费,2013年12月5日,安**公司按照完工工程量的80%通过银行转账向陈**支付了80000元的劳务费,2013年12月20日左右陈**撤离工地,2013年12月27日,安**公司组织对陈**所完成工程进行验收,2014年1月20日,相关验收人员出具“部分管道保温粘合处不严密,有开胶、漏粘现象”的验收意见。2014年5月15日,群**产公司向安**公司发出《工程部验收整改通知》,告知丽珠.水岸住宅小区1#、2#、3#住宅楼中央空调工程在经其组织验收中发现部分保温粘接处有开裂现象,验收结果评定为不合格,要求在接到通知后限期十日内整改完毕。2014年5月17日,安**公司向陈**发出整改通知短信,要求陈**及时对室内管道进行扎带缠绕,并进行整体试压,陈**收到上述整改通知短信后,一直未能就所施工工程不合格问题做出修复。现陈**以安**公司拖欠其劳务费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2014年,安**公司曾以陈**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范围及工期进行施工和在未完工的情况下擅自撤离现场等为由诉至该院,要求解除其与陈**之间的《劳务承包合同》,并要求陈**赔偿其损失50000元,该院经审理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书,以陈**违反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等为由,驳回了安**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安**公司与陈**均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郑**终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查明事实与该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外,另查明:安**公司与陈**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第十条结算办法及付款方式中的“……1.合同签订后,按甲方初验合格后完工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而非原审判决认定的90%)……”,原审判决认定陈**已完成工程量错误,应以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虽然存在部分错误,但已在二审查明事实部分予以纠正,也未影响实体结果的处理,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陈**与安**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双方之间的工程承包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陈**已完成部分工程,安**公司也已支付相应的报酬,故对陈**请求安**公司支付下欠丽珠水岸2#号楼暖通空调工程劳务费808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陈**请求安**公司支付尚东郡相关暖通空调工程劳务费11400元,由于陈**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系尚东郡相关暖通空调工程的工程承包方,且安**公司不予认可,该院亦不予支持。安**公司辩称其已据实向陈**支付了100000元劳务费,安**公司不拖欠陈**任何劳务费用,安**公司依法依约不应对陈**的施工进行结算,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一致,该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24元,由陈**承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陈**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丽珠水岸项目,原审认为我已完成部分工程,安**工也已支付相应报酬错误。我承包的本案2#楼的全部承包费用为180800元,安**工公司向我支付了100000元,尚欠80800元。安**工公司向我支付了100000元劳务费,但该费用并不是按工程完工量进行支付,郑**院同样认定“应以我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我承包的工程已完成验收,虽然存在开裂等瑕疵,但我的主要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安**工公司应按我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支付,即应按总工程量进行结算。安**工公司经多次催要才支付了相当于已完工工程量所对应劳务费约50%的劳务费,尚欠80800元。2、尚东郡项目,原审认定我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系工程承包方,且安**工公司不予认可,故不予支持错误。我在撤离丽珠水岸项目后,按安**工公司的要求对尚东郡进行了暖通工程施工,共安装风机19台,每台600元,共计11400元。双方并未签订合同,为维护合法权益,拍摄了所施工的风机的部分照片以证明施工量,原审两个证人证言可证明工作成果。二、上诉费用由安**工公司承担。我在合同履行中,严格履行自己义务,不存在违约,相反,安**工公司恶意违约,拖欠劳务费达11万元,因此上诉费用应由其承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工公司口头答辩称:陈**违反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已终止,我公司也已支付相应劳务费用,安**公司依法、依约均不应当对陈**施工结算,相应陈**应赔偿我公司损失。原审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陈**与安**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后,安**公司已向陈**支付相应劳动报酬,陈**诉称安**公司尚欠其劳务费80800元及暖通空调工程施工费用11400元,但其一、二审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受理费2124元,由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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