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付新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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