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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州金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州金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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