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州金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刘**诉洛阳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田诉被告田**、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崔*只诉被告王*、中国人**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国民诉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工商银行诉姚**判决书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均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孔**与被告田强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