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马**公司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63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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