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马**公司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63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