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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反诉被告)诉被告李**(反诉原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调解并履行完毕,王**及李**均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李**(反诉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835元,由原告王**承担;反诉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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