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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